文件依据:
《关于开展境外外经贸综合服务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7〕68号)
《关于下达2019年度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境外外经贸综合服务体系建设试点)资金的通知》(杭财企〔2020〕19号)
一、申报对象
2019年度开展境外外经贸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并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我区投资主体企业。
二、分配标准
按照《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18年商务试点工作考核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8〕151号)、杭州市商务局《关于要求下达2019年度境外外经贸综合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发展专项资金的函》(杭商务[2020]53号)等文件精神,综合考虑项目投资总额、项目2019年度投资额及项目2019年度评审情况等因素给予奖励。
三、申报奖励资金应递交的材料
1、2019年度滨江区境外外经贸综合服务试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申报项目合同、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3、2019年度境外外经贸综合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具体项目资金支出明细表(附表2);
4、项目资金明细帐及凭证;
5、项目相关产出、效益的证明资料;
6、项目实施的有关证明材料(境外注册证书、财务年报、照片、租房合同等);
7、境外投资款支付相关银行凭证(如有,可提供境外汇款申请书和汇出汇款相关的银行凭证,分次支付或收汇的须附上汇总清单);
四、其他要求(申报程序)
申报企业请于2020年11月 27日(周五)前,按上述所需材料顺序,标注页码,编印目录,装订成册,法人签名并加盖公章,一式二份报区商务局外经外贸部(区政府1726)。
(提取码: 1z34)
1、2019年度滨江区境外外经贸综合服务试点资金申请表
2、2019年度滨江区境外外经贸综合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具体项目资金支出明细表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商务局
杭州市滨江区商务局
202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