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大众创新创业,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加速技术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协作开展产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活动。经研究决定,现开展协同创新政策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区党委〔2017〕16号)文件规定,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博士生导师带领在读博士生组建团队参与区内企业协同创新。经认定并与区内科技型企业签订科研合作协议的,实质履行协议内容并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按导师每年5万元、在读博士生每年2.5万元的标准给予生活津贴。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
1.经认定的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雏鹰计划企业等同级企业,经认定的区瞪羚企业。
2.企业引进的高校科研院所博士生导师和在读博士原则上以理工科专业为主,具备较强的学术、技术水平。博士生导师年龄不超过70周岁。
3.企业有明确的协同创新项目,项目类型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
4.企业每年申报的协同创新项目不超过3个,单个协同创新项目享受生活津贴的博士生导师和在读博士不超过5名。
5.协同创新执行满一年,已享受补贴政策的不再重复补贴。
6.同一博士生导师或在读博士在同一申报年度同时参与区内单个企业多项协同创新的或同时参与区内其他企业协同创新的,不重复进行补贴。
三、申报材料及要求
1.《杭州高新区(滨江)协同创新生活津贴补助申请表》(附件1);
2.《协同创新成果统计表》(附件2);
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
4.经认定的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雏鹰计划企业,经认定的区瞪羚企业的批复文件;
5.市级以上(含市级)立项证明材料;
6.引进的博士生导师资格证明材料(所在学校出具证明,收原件)、教授或副教授证书、身份证;在读博士证明材料(所在学校出具在读证明,收原件)、本科(直博人员提供)或硕士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其它有关专利、奖项、荣誉、论文、著作等业绩证明材料;
7.企业与博士生导师、在读博士的协同创新合作协议。
注:以上材料经校验原件后复印件各一份按顺序装订成册。
四、其他事项
请申报单位于2020年5月30日前将纸质材料报送至区人力社保局人才开发管理科,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葛梁、宋洁
电 话:87702542
地 址: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788号海越大厦21楼2112办公室。
附件:
杭州高新区(滨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