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平台,各有关企业:
根据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做好 2023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浙高企认〔2023〕3号)精神以及杭州市科技局相关要求,现就我区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1.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杭州高新区(滨江)居民企业;
2. 2020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证书有效期至2023年,请按本通知规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
二、申报时间
根据省委、省政府实施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加快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便利企业申报,2023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改“一次申报”为“常年申报、分批评审”,全年高新技术企业评审工作分两批次开展:
1.第一批申报截止日期为2023年4月30日;
2.第二批申报截止日期为2023年7月30日。
三、申报、复评及异议方式
1.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通过“企业培育”数字化场景进入“高新技术企业业务入口”,按照“申报指引”自主完成高新技术企业申报。
2.申报企业请将2023年高企申报汇总表(见附件1)发送至指定邮箱:bjkj203@163.com ,邮件名备注“企业名 2023高企申报汇总表”,以便汇总审核。
3.我区将组织线下材料指导服务,时间暂定在4月、7月,请意向申报企业准备好整套纸质申报材料积极参加。
4.省高企认定办于6月、9月分别安排第一轮评审;对未通过第一轮评审的企业,于9月底前统一安排复评。
企业要及时关注国高企申报状态,特别是首轮评审未通过的企业,如需参加复评,可通过“企业培育”数字化场景,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申报材料,按系统指引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复评申请。
未通过复评的企业,如符合异议处理申请条件的(第一轮评审或复评的创新能力得分大于70分),可按照系统指引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处理申请,待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下简称“省高企认定办”)统一安排异议处理。
四、形式审查
1. 区高企协调小组通过“科技企业成长在线”治理端驾驶舱对企业申报材料及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质开展形式审查(重点审查知识产权获取时间、获取方式);
2. 区高企协调小组会同相关部门审查企业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并统一将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高企认定办,企业无需提供该证明材料。
五、申报注意事项
1.企业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提交的材料须清晰完整、真实有效,按规定签名、加盖企业公章。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后提交。
2.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
3.新申请认定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不得全部为2023年当年获得;重新认定企业须拥有2023年以前(不含2023年)的有效期内知识产权,且与申报的主要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有关联。知识产权证书需提供正反面完整文本。
4.请申报企业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2023年浙江省符合资质条件的事务所名单通过“企业培育”数字化场景公布。若选用省外(含宁波)事务所, 申报材料中需一并提供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在职人员清单及最新的社保证明、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证书、承诺书、单位从业人数差异说明、无不良执业证明、退休返聘合同等证明材料。
5.企业可通过“企业培育”数字化场景查询区高企协调小组信息,咨询相关政策要求;通过认定备案的,根据需要自行下载并打印重新认定证明或高企证书。任何以承诺为企业通过评审或认定为由诈骗钱财物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企业需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6.请申报企业请于5月31日前参加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评,积极用好税务研发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自评申报指南见附件4)。
六、ag贵宾会的联系方式
1.区高企协调小组:区科技局87703294,区税务局87080327,区财政局 89521243;
2.业务监督:区纪检组89521774;
3.网络申报系统技术咨询:85151402.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