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内各相关企业:
为加快整合外经贸生态链,培育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新优势,根据《关于开展境外外经贸综合服务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7〕68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区2020年度滨江区境外外经贸综合服务体系建设试点资金申报相关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2020年度开展境外外经贸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并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我区投资主体企业。
二、分配标准
按照《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18年商务试点工作考核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8〕151号)等文件精神,综合考虑项目投资总额、项目2020年度投资额及项目2020年度评审情况等因素给予奖励。
三、申报奖励资金应递交的材料
1、2020年度滨江区境外外经贸综合服务试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申报项目合同、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3、2020年度境外外经贸综合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具体项目资金支出明细表(附表2);
4、项目资金明细帐及凭证(项目建设支持的支出类别:(1)购买或租赁土地支出;(2)基础建设支出(包括土建等);(3)房屋租赁及物业支出;(4)装修或改造支出;(5)购买设备支出;(6)技术服务支出;
5、项目相关产出、效益的证明资料(财务年报及纳税资料等,如无法提供经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则提供会计主体盖章确认的财务报表);
6、项目实施的有关证明材料(境外注册证书、财务年报、照片、租房合同等);
7、境外投资款支付相关银行凭证(如有,可提供境外汇款申请书和汇出汇款相关的银行凭证,分次支付或收汇的须附上汇总清单);
四、其他要求(申报程序)
申报企业请于2021年4月21日(周三)前,按上述所需材料顺序,标注页码,编印目录,装订成册,法人签名并加盖公章,一式二份报区商务局外经外贸部(区政府1726)。
提取码: (1sjm)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商务局
杭州市滨江区商务局
202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