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创新发展战略,完善创新创业生态体系,培育创新主体,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培育创新主体,改善创新环境
1.鼓励科技创新发展。当年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60万元;重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市外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经重新认定后,每家奖励30万元。
对当年新认定的杭州市雏鹰计划企业(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扶持经费2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家奖励2万元。
对当年纳入统计库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等获得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企业,建筑业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服务业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制造业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
2.鼓励加大创新投入。着力落实国家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激励政策。对制造业企业当年研发经费投入同比上年递增且大于等于10万元、小于20万元的奖励2万元;大于等于20万元、小于30万元的奖励4万元;大于等于30万元、小于40万元的奖励6万元,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研发经费投入以区统计局统计数据为准。
加大“创新券”推广应用力度。将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专利质押)、“双创”活动补贴等纳入“创新券”补助范围。对企业与各级各类创新载体进行委托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的,给予合同总额 30%“创新券”补助,同一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年(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检验检测除外)。
3.鼓励创新成果申报。凡在我区实现产业化的科技成果,企业新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技术发明)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奖励;企业新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技术发明)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企业新获得市级科技进步(技术发明)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企业新获得区级科技进步(技术发明)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 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以上同一成果按照从优、补差奖励,第一承担单位全额奖励,第二至第五承担单位分别减半奖励。
4.鼓励重大专项及产业化项目申报。鼓励企业承担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等)、省科技重大专项(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等)、市科技重大专项等,对列入国家、省、市级的科技计划项目按照相关规定资助。每年择优实施一批区级重大科技攻关、产业化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后列为区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给予研发投入20%的经费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鼓励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省级企业研究院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80万元的总额资助,以上资助实行补差。对新认定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资助。对于世界500强企业在我区新设立研发总部、建立企业研究院的,可根据自设立(建立)之日起三年内研发经费总额,按照实际研发投入15%的比例进行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新批准设立的国家、省、市级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国家、省、市级相应资助。对市“115”引智计划项目,给予相应资助。
6.支持、组织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对承办以上城区区委区政府名义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的,经相关部门认可后可给予办赛经费支持;对大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并落户本区的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相应推荐项目的风投机构、中介组织分别给予6万元/个、4万元/个、2万元/个的奖励。
二、鼓励科技孵化体系建设,打造创业创新基地
7.鼓励社会资源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新认定(通过备案)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以上奖励补差)。孵化器、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评价合格以上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年度运营补助。对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年每家奖励10万元。
8.支持国家级孵化器做大做强。鼓励现有存量国家级孵化器突破现有场地限制,输出管理,联合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合作运营孵化器分中心,分中心绩效评价合格后,每家分中心每年给予运营补助100万元。
9.鼓励孵化器、众创空间培育优质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培育成长的创业企业,五年内在我区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运营方奖励5万元/家;三年内在我区被认定为国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运营方奖励5000元/家。
10.鼓励孵化器、众创空间举办各类“双创”活动。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机构联合区投促局、区科技局、各街道等部门,举办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资本 科技”创业沙龙、论坛、大赛等创业服务活动,按实际支出额50%的标准给予资助,每年最高资助不超过50万元。
11.鼓励孵化器、众创空间引进各类人才。对通过我区申报入选的国家、省、市级海外引才计划或万人计划人选,分别给予申报单位一次性人才培养奖励30万元/人、20万元/人、10万元/人。对为我区引进并入选国家、省、市级海外引才计划或万人计划人选的,分别给予运营机构15万元/人、10万元/人、5万元/人的奖励。
12.加大特色科技产业园的扶持力度。对培育和孵化符合我区未来产业发展方向的生物医药、金融科技类等企业的新平台并落户我区的,按照实际研发投入15%的比例进行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鼓励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3.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将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落户我区产业化。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进步奖获奖团队携带获奖项目落户我区创业的,经认定后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项目资助。
14.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副高以上、副高、副高以下职称科研人员携各级立项项目落地转化的,经认定后分别给予创业企业资助20万元、10万元、 5万元。
15.鼓励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重点院校、海外知名研究机构和大学等来我区建立独立研发中心(机构)、重点实验室。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实际研发投入15%的比例进行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鼓励知识产权创造,支持知识产权培育
16.鼓励专利授权。专利申请登记地址在我区的企事业、社会团体等法人单位、个人,国内发明专利经授权后,每件资助3万元(含省市资助),每增加5件,追加1万元资助。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2.5万元,单个专利在海外各国授权后从高不重复资助。
17.鼓励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中介机构代理我区内地址发明专利申请量达10件以上的,资助中介机构5000元;每增加 10 件,追加5000元资助。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对托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小微企业数量达到50家(含)以上的,给予5万元资助。
18.鼓励专利企业发展。对新评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20万元;被新评为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5万元。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获得浙江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15万元、5万元。企业发明专利产业化的,单个专利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2000万元的,分别资助5万元、2万元,以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五、加强科技金融创新
19.加大科技贷款扶持力度。逐步加大风险池贷款基金的资金投入,鼓励支持科技型企业申请风险池贷款,对申请风险池贷款企业给予担保费用全额资助。
20.鼓励和支持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对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按照实际贷款额的3%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附则
21.所有政策资助(奖励)的对象,财政收入级次均应在我区范围内,所涉项目应符合我区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导向。
22.资助(补助)与奖励政策的对象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扶持企业(个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将不予资助(补助)与奖励。
23.同一企业(项目)适用同一类别的多项资助(补助)的,择优执行,不重复享受。
24.企业迁出我区的(政策性因素除外),须将该企业五年内所享受的资助(补助)及奖励全额返还我区财政。
25.本政策第1条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杭州市雏鹰计划企业、新认定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含市级补助。
26.本政策生效日之前受理的知识产权资助申请按照原政策执行,发明专利以授权公告日为准,授权公告日在本政策生效日之后(含)的,按新政策执行,授权公告日在本政策生效日之前的,按照原政策资助标准执行。
27.中央、省、市出台新的相关政策,遵照执行。
28.本政策自2020年11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1月24日。原《杭州市上城区加强科技创新促进转型升级的若干扶持政策》(上政办函〔2018〕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