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深化推进“企业上云”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浙信发〔2018〕1号)、《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实施计划》(浙政发〔2016〕6号),推动企业上云向深度用云发展,推动大数据应用和产业发展,决定组织评选浙江省第四批行业云应用示范平台、第四批上云标杆企业、第六批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行业云应用示范平台
1.行业云应用示范平台指为特定行业提供云基础设施、云应用软件和ag贵宾会的解决方案、云应用开发部署及运行环境、通用模块和组件、运维和信息安全保障等产品和服务,有助于提升行业整体数字化发展水平的专业性云服务平台。
2.行业云应用示范平台应面向细分行业或块状经济领域,围绕产业链数字化转型、网络化协同、智能化发展需求,构建行业数据库、工具库,开发并提供行业适用性较强的云应用产品和服务。
3.行业云应用示范平台应具备较强的行业覆盖能力和服务能力,省内付费企业用户规模已达到100家以上,在服务行业云计算应用中已产生实际成效。
(二)上云标杆企业
1.申报企业须注册在浙江省境内,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对为其提供云计算产品和服务的云服务商不作注册地限制。
2.企业有较好的信息化基础,已在生产、经营、管理中开展基础设施类、管理类或业务类上云应用,应用的云计算产品、服务或ag贵宾会的解决方案,技术先进实用。
3.企业已形成上云用云的成功案例,达到较深的云应用程度,形成较好的云应用效益,对提升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提升“互联网 ”业务发展能力,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具有明显促进作用,具备行业示范引领效应和可复制推广价值。
(三)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
1.申报企业须注册在浙江省境内,201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专职研发人员30人以上。
2.企业有较好的信息化建设基础和稳定的数据来源,具备大数据分析、挖掘和应用服务能力,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已开展大数据应用,应用的大数据产品、服务或ag贵宾会的解决方案,技术先进实用。
3.已形成大数据应用的成功案例,在企业数据资源管理、数据分析服务、业务模式创新、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效益、带动行业大数据应用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具备可复制推广价值。
二、评选程序
(一)行业云应用示范平台申报由各市经信局负责调查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平台及其建设应用情况,筛选确定拟推荐平台,填写“行业云应用示范平台推荐表”(附件1),加盖市经信局公章后报送省经信厅。
(二)上云标杆拟申报企业要认真组织开展上云水平评估,填写“上云标杆企业申报表”(附件2)和“企业上云水平评估表”(附件3),加盖企业公章,报送当地经信部门。
(三)大数据应用示范拟申报企业填写“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申报表”(附件5),加盖企业公章,报送当地经信部门。
(四)上云标杆企业和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由各市经信局汇总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严把质量关,组织初审评估后向省经信厅报送推荐企业申报材料,及推荐排序表(附件4、附件6),推荐排序表上加盖市经信局公章。
(五)省经信厅组织综合评审,必要时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并根据各地推荐意见、综合评审意见,审核确定浙江省第四批行业云应用示范平台、第四批上云标杆企业、第六批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初选名单。对助力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助推复工复产方面应用成效明显的,酌情优先考虑。
(六)省经信厅在门户网站上公示初选名单,对公示反映的问题组织调查核实,确认无误后正式公布评选结果。
三、材料报送要求
(一)附件1-6表格电子版可从省经信厅门户网站“文件通知”栏目下载。
(二)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除填报相应的附件表格外,应同时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申报上云标杆企业的,还应同时提交企业应用的云计算产品和服务清单、近两年与云服务商签订的上云业务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三)申报企业对填报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或内容、数据失实的,经信部门将终止其申报。
(四)请各市经信局于9月10日前将推荐企业申报材料汇总后,与推荐排序表一并报送省经信厅。纸质版一式两份,寄送至:杭州市体育场路479号省行政中心8号楼704室;电子版发送至邮箱:xxssc@zjjxw.gov.cn。
1.附件1行业云应用示范平台推荐表.doc
2.附件2上云标杆企业申报表.doc
3.附件3企业上云水平评估表.doc
4.附件4上云标杆企业推荐排序表.doc
5.附件5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申报表.doc
6.附件6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推荐排序表.doc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