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各银保监分局,各有关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宁波不发):
为贯彻落实《制造强省建设行动计划》、《关于加快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7〕4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促进实体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52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浙经信技术〔2018〕223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20年度装备制造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不含宁波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依法纳税,并经省经信厅、省财政厅认定的2018年度(含)之后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生产企业(可从www.zjjxw.gov.cn下载)。
二、保险险种
采取装备制造企业投保、使用方受益的模式,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以下简称“综合险”)示范条款承保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质量风险是指因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用户要求修理、更换或退货的风险;责任风险是指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用户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风险。对于飞机、船舶及海工装备、核电装备等单价金额巨大的重大技术装备,由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双方自主协商,可以选择按国际通行保险产品条款进行承保。
三、补贴标准及投保时间
对于符合条件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生产企业投保“综合险”,采取先保后补的方式,对首次使用的前3台(套)重大成套装备或者首批次投保装备给予保费补贴(其中单机装备列入首批次保费补贴范畴)。首批次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的装备产品。补贴标准按照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计算,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已获国家保费补贴的重大装备,省级首台(套)保险补贴资金不再给予支持。申请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购买单位为装备生产企业关联企业及贸易商的不得申请。
此次申请保费补贴的装备应在2019年8月16日(含)至2020年6月30日(含)期间投保,投保装备应在装备正式交付用户使用、保单正式生效并全额交付保费后申请补贴,同一装备由装备研制企业集中统一申报。续保项目应保持连续投保并已获得省财政补贴,如不连续且之前未获财政补贴的,按新投保项目申报。
四、申报程序和资金拨付
(一)申报程序
投保企业通过“浙江省经信厅网上统一审批平台”(网址:https://xzsp.zjidb.com)填写有关申请表,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正规合同、用户接收证明(明确正式交付时间)、保单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保险机构开具的保险费发票、保险机构出具的全额保费收取证明、投保企业全额交付保费的支出凭证等申报材料(均为pdf扫描件),具体要求及网上平台使用指南可在网站下载。企业申报材料无须报送纸质材料。
各地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银保监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查后,于2020年7月15日前联合行文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并将推荐函及项目汇总表(纸质版)一式三份报送省经信厅,同时在网上平台上传推荐函及项目汇总表pdf扫描件,并通过网上平台推荐报送相应项目(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县(市、区)推荐函及项目汇总表(纸质版)请同时报送所在设区市经信、财政和银保监部门。
(二)审核和资金拨付
省经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浙江银保监局分别在线对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其中省经信厅审核投保企业和产品领域符合度、浙江银保监局审核保单的合规性、省财政厅确定保费补贴比例及额度。
经审核确定后,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厅在2021年省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中一并下达,并由当地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企业。省属单位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企业。
五、其他要求
(一)各地经信局、财政局、银保监分局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和配合,积极发动企业投保,有效推进保险补偿工作的开展。
(二)各相关保险公司要精心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大工作力度,对企业投保情况认真核实、及时汇总,提供准确的企业投保费用材料,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三)各地财政局、经信局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发现企业及承保机构违规获得补贴资金的,应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最佳效益。
(四)各地银保监分局要加强对首台(套)保险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未严格执行经银保监会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开展不正当竞争及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等经营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并追究保险公司相应责任。
(五)为减轻企业负担,今年开始通过网上进行申报,相关ag贵宾会的技术支持请联系0571-88223041(省经信厅网络室)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0年6月24日